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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5日 星期日

金融四法三讀過關 保險業可境內設OIU

【經濟日報╱記者韓化宇╱即時報導】        2015.01.22 07:15 pm

被稱為「金融四法」─銀行法、保險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金融消保法,今天一口氣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加上日前已三讀通過的電子支付機構條例,本會期金管會共通過五個法案。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說,這對金融產業發展邁入新的里程碑。


曾銘宗表示,感謝立法院協助,金管會推動五項修法,對推動電子商務、金融發展、健全消費者保護等,都有相當大的助益。

五項今天通過的法案中,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方面,有助國內支付服務創新,共創電子商務網路商機,對於扶植我國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助青年創業,具有重大效益。
金管會指出,目前我國個人及網路商店約10萬家,預估今年應可成長12成,約12萬家,市場交易規模將增加新台幣1,200億元至2,000億元,整體電子商務產業將躍升為兆元產業。

在銀行法方面:銀行轉投資總額及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總額上限,改以「淨值」為計算基礎,估計可增加本國銀行新台幣45千億元的投資動能,使銀行有足夠併購能量擴大海外布局。

另外,今年91日起,現金卡利率及信用卡循環利率上限調降至15%以下,可有效減輕持卡人利息負擔。

在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方面:開放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得辦理境外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非屬我國境內不動產之財產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保險相關業務。可擴大保險市場規模及國際化,有助台灣建立亞太理財中心。

在保險法方面:增訂立即糾正措施機制,即依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分四個等級採不同之監理措施,其中對於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之業者,應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措施,使保險業之監理機制更加健全,未來可避免以公帑處理問題保險公司之情形。

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方面:對於金融服務業違反規定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可視情節輕重,採行警告、停止商品銷售、停止業務、命令停止人員執行職務、命令解除負責人職務等處分,情節重大者,甚至可廢止其營業許可;另在處罰鍰部分,對於情節嚴重者,可在所得利益範圍內處以罰鍰,無金額上限。促使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之重視,使國內金融市場更加健全。
2015/01/2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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