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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3日 星期三

家庭財富傳承有眉角,會計師教你善用「保險」五大好處

洪連盛 資誠家族及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

2022-02-22 15:59

蔡董想在自己百年後,將一生攢下的10億資產全數傳承給小兒子,因此興起了寫遺囑的念頭。

但洪會計師告訴蔡董:即使蔡董寫了遺囑,未來蔡董百年的時候,太太可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剩餘的財產部分,太太及大兒子仍可再主張合計1/3的特留分。

因此透過遺囑,蔡董的小兒子大概僅可繼承約3億多的遺產。此時,蔡董該怎麼辦?

2011年8月2日 星期二

如何合法節稅

合法避稅的方法很多,納稅人及早規劃合法的遺贈稅開銷,可以減少困擾和稅負。

合法的分次財產移轉

這是目前使用率最高的規避遺贈稅方式,不過要注意,贈與人死亡前三年贈與三親等的財產,仍將併入遺產計算。如用買賣的方式轉移財產,國稅局會追查後續的資金流程,因此絕對要避免從A戶頭出,立刻從B戶頭進,這種白紙黑字,難以辯解的移轉財產方式通常都會被課以贈與稅。

成立控股公司,將財產証券化

公司每年營運上的支出 、營利事業所得稅負都是成本。不過控股公司股權移轉不當,會遭課贈與稅;另外投資公司負責人也要負擔法人主體的責任。

財產動產化

指購買珠寶、字畫、骨董等,不過市場膺品充斥,買賣過程中,可能因此付出高額學費。萬一在拍賣市場拍定某項高價收藏,會被國稅局列入個案調查對象。另外,藉不動產公告現值與市價的差距,降低贈與稅或遺產。風險是萬一房地市價滑落,公告現值反而調升,不出售會損失慘重,出售則土地增值稅負擔沉重。

境外投資購買海外基金

存放國外銀行,風險是匯率變化大,容易遭匯率損失,而且境外投資標的不易掌握,風險較高。

投資保險

不但可降低應稅之金額,規避綜合所得稅,也可以累積子女的置產資金,節省贈與稅,甚至可作為繳納遺產稅的資金來源。

每年220萬免稅贈與額

可先透過夫妻相互贈與免稅的規定,移轉資產到配偶名下,再由夫妻分別執行220萬的贈與,可合法每年移轉440萬免稅,並降低資產總額。

善用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資料來源賀柏企管

什麼樣的人需要作租稅規劃?

租稅之種類

*國稅─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關稅、營業稅、貨物稅、煙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礦區稅。

*直轄市與縣(市)稅─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

什麼樣的人需要作租稅規劃?

只要想達成以下四個目的的人就需要做租稅規劃:

*保全資產─想讓一生努力換來的資產,可以在晚年或往生後仍能完整移轉予下一代。
*節省稅負成本─將轉給下一代資產的稅負成本,降到最低,避免誤觸稅法規定。
*合法節稅─在時間有限及不能預知的風險的情況下,想順利且合法移轉資產的人。


資料來源賀柏企管

贈與稅


何謂贈與

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條之規定: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 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另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贈與稅。

※註: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
*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以下情況視為贈與,課徵贈與稅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以自已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以自已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

以下情況不計入贈與總額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16條之1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贈與稅計算公式

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課稅贈與淨額
課稅贈與淨額*稅率=應繳納之贈與稅

◎ 免稅額=220萬元/年
◎ 扣除額=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附有負擔者
◎ 稅率=10%

註1: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在贈與額中扣除之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且負擔之扣除,以不超過該負擔贈與財產之價值為限。
註2:自98年1月23日後適用。

參考遺產及贈與稅法


資料來源賀柏企管

遺產稅計算公式

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遺產淨額
遺產淨額*稅率=應繳納之遺產稅
項目
條件
按物價指數調整後金額
免稅額
一般:1200萬
軍、警、公教人員執行職務死亡者:2400萬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80萬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45萬
扣除額
配偶扣除額
445萬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45萬
父母扣除額
111萬
殘障特別扣除額
557萬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45萬
喪葬費扣除額
111萬
稅率
10%
※提醒客戶們,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超過期限申報者,縱使是免繳納遺產稅及罰鍰之案件,但因逾期辦理移轉登記,仍無法避免地政規費的處罰規定,請留意掌握申報期限。


資料來源賀柏企管

98.1.23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