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重大疾病險定義改版後,專門保障癌症風險的癌症險,從108年元月1日起也跟著全面重新定義,新癌症險定義與重大疾病險歸於一統。可以說新險比目前市售版本保障範圍有所限縮,但未傳出保費因此調降,反而因過去理賠損失率太高,可能調升保費,要先保或後買,保戶可早點了解及作決定。
由於保險契約疾病定義一直沒有標準化,有時出現同一傷病,A公司賠,B公司不賠的問題,加上疾病分類、診斷、治療等日趨複雜,原有疾病定義與專科醫學、臨床意見出入越來越大,各保險公司已於105年先實施7項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項目與定義標準化。108年開始,癌症險和特定傷病險也全面實施項目、定義標準化。
對舊保戶、新保戶權益會有影響嗎?如果是107年12月31日前已投保生效保單,基於契約安定性及不溯既往原則,仍照保戶投保時的保單約定,定期、保證續保的有效契約,年度續保時也一樣照投保時保單約定,只有非保證續保的癌症定期保險,明年度續保時,保險公司要提供新定義後的商品內容,並事先通知保戶權利義務變動情形。至於,108年1月1日起投保的保單,都是使用新定義。
原癌症定義、理賠條件保險公司各吹一把調
癌症險可分類住院型分項給付的傳統癌症險,保戶習慣稱呼防癌險,另一種是確診癌症後一筆給付保險金的新型癌症險。癌症的定義、理賠條件,保險公司一直都是「各自表述」。
例如,傳統癌症險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規定發生原位癌、第一期前列腺癌時,先給付部分保險金(常見保額的1/10),原位癌、第一期前列腺癌以外的癌症,按保額約定全數給付;另外,在「外科手術保險金」給付時,會將原位癌、第一期前列腺癌做外科手術時,將保險金打折給付。有的保單除了原位癌、第一期前列腺癌,增加了其他癌症項目在內,包括:
第一期何杰金氏症、皮膚癌(但不含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第一期膀胱癌、卵巢邊緣性癌、顯微性乳突狀甲狀腺癌、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
因此,增加較多者,代表癌症保障範圍限縮較多,影響了「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外科手術保險金」給付金額與保障權益。
新型癌症險的給付約定,常見以「低侵襲癌」、「侵襲癌」,或以「特定癌」、「一般癌」來分類,「低侵襲癌」、「特定癌」先給付部分保險金,「侵襲癌」、「一般癌」則全數給付保額約定的保險金,因此「低侵襲癌」、「特定癌」涵蓋範圍多或寡,也影響保單保障範圍和保戶請領保險金的金額多寡。常見「低侵襲癌」、「特定癌」基本約定,有原位癌、第一期前列腺癌,有些保單則增加了其他癌症,像有: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第一期何杰金氏症、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癌症定義標準化後,什麼是癌症,癌症的分類、理賠範圍全部統一,實施後各保險公司採一致標準,只會在給付方式有所不同。
定義統一,細分初期、輕度、重度
根據金管會頒布的「癌症保險之『癌症」定義』為: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目前衛福部實施的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為第十版ICD10。
在癌症的分類上,分「輕度癌」、「重度癌」,此與105年新定義的重大疾病險癌症項目的分類一致,但新增了「初期癌症」項目,而癌症險的「初期癌症」項目,則是重大疾病險「除外不賠」項目。
癌症初期:
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癌症輕度: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二、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邊緣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癌症重度:
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的癌症。
癌症保障範圍比目前商品限縮,保費不一定降,早保生效最安心
定義標準化後,癌症保障範圍比目前商品限縮,但好處是定義明確,可降低理賠認定疑義。目前未聞保費下降,倒很有可能趁定義標準化同時調高保費,以減輕節節高升的理賠損失壓力。
想投保或加強保障的保戶,要不要在跨年夜前,或之後再投保,先多瞭解,謹慎評估不吃虧。但更重要的是癌症來時不等人,早保早生效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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