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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日 星期一

保險法祭刑責 地下保單見光死

保險法祭刑責 地下保單見光死
文章圖
文●鄭慧菁
八十歲的張姓老夫婦,銀行裡有三百多萬元存款,某天突然接到一通電話,電話那頭的行銷人員表示可以幫忙處理財務,只要購買香港的○○人壽保單,就能讓資金發揮更大效用。
打著銀行理專招牌的銷售人員,專業形象讓老夫婦不疑有他,將存款購買境外保單,不料某日從新聞報導得知有保戶因無法獲得理賠而找立委幫忙,驚覺大事不妙,聯絡行銷人員才發覺早已不知去向。
買保險是為分散風險,但若是買到未經合法立案公司的保單,反而會買進一堆風險。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立法院會今(一○○)年六月十四日三讀通過「保險法一六七之一」條修正案,對保險業者銷售未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的境外保單(俗稱地下保單)的規範更加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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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販賣地下保單,牢獄伺候

金管會昨(30)日表示,全台估有上萬人在賣地下保單,將藉與美國全國州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簽MOU時,要求美方協助管理美國保險業,勿在台販售地下保單;金管會也將修改保險法,將販售地下保單改為刑責,最快本會期送立法院。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表示,近來很多地下投資型保單連結未核准在台銷售的境外基金,遭檢舉後,檢調蒐搜到不少銷售地下保單的證據,認為符合刑事案件,因此協助移送法辦,目前投信投顧法對行銷未經核准的境外基金是刑責,但保險法對行銷未經核准在台經營的保單則是行政罰鍰,最後法院判決銷售者無刑事罪責,回歸保險法處罰新台幣90萬元到450萬元的罰鍰。

先前保險經紀人公會理事長王文全就曾透露,今年新成立的40多家保經公司,有8成以上都是在行銷地下保單,強調每年15%複利的報酬率,在台中一帶非常熱銷,許多高資產族都會投保這種地下保單。

2010-10-01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魏喬怡



參考保險法全文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五節  罰 則

第一百六十六條(未經核准而營業者之處罰)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非保險業者營業之處罰)【相關罰則】§168-3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罰則)【相關罰則】§167-5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予以勒令停業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未領有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罰則)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業務或財務管理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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